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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
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在学院注册,依法取得学院学籍,接受大专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。
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。
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(二) 参加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依法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;
(三) 根据有关规定,申请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;
(四) 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;
(五) 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,向学院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;对学院、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、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,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;
(六)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;
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;
(二) 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业,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和社会实践等活动;
(三)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,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应积极履行相应义务;
(四) 珍惜学院声誉,维护学院利益;
(五)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四十七条 学院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培养学生珍爱生命、尊重人权、仁爱友善、热心公益的思想品德和爱岗敬业、奉献集体、团结协作、勇于创新的职业道德素质。
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制度,与学生签订校园诚信承诺书,承诺书涵盖学业诚信、学术诚信、经济诚信、就业诚信等内容。学院将诚信档案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测评的重要依据,引导学生养成诚实守信的品质。
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表彰奖惩机制,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;对违法、违规、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第五十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、就业推荐和就业创业教育指导等服务。
第五十一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,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。
第五十二条 学院为思想品德合格、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。
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,维护学生合法权益。
第五十四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、没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。学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,享有相应的权利,履行相应的义务。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