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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教职工
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、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。
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。
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依法开展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,按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,根据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;
(二)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;
(三)在品德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、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;
(四)知悉学院改革、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,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,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五)就职务聘任、福利待遇、评奖评优、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;
(六)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与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尊重和爱护学生,为人师表,教书育人,管理育人,服务育人;
(二)恪尽职守,爱岗敬业,勤奋工作;
(三)遵守学术道德规范,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、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;
(四)珍惜学院名誉,维护学院权益;
(五)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与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,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;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,依法实行合同管理。
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;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;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;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认证和劳动合同制度。
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,签订聘任合同。
第五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,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,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。
第六十条 学院通过产学研结合、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等措施,引导专业教师向教育观念新、改革意识强、师德高尚、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“双师型”教师发展。
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。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、职业道德、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、解聘、晋升、奖励的依据。
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表彰、奖惩制度,对在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、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;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、聘用合同的教职工,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。
第六十三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,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;关心爱护教职工的身心健康,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,促进校园文化建设。
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置教职工申诉委员会,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先、加薪调薪、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,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。
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。学院对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。
第六十六条 兼职教师、外籍教师、特聘教授、进修人员等其他教育工作者,在学院从事教学、科研、进修活动期间,享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权利,履行相关义务。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。